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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哪些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②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④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⑤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⑥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⑦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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